《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四条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本案例中,补偿费的支付虽然需要延续到电站完工后的整个运行期间,并非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即支付完毕,但是就补偿费的金额确定方式和支付方式形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方案或协议是A公司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基本前提(仅仅是支付方式上采用了递延方式)。因此,可以将未来支付补偿费的义务理解为是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建造水电站大坝这一特定固定资产)所导致的、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即已存在的一项现时义务,并且该义务是与该项资产的购建直接关联的,应认定为“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故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水电站大坝)的成本中,并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相应地将尚未履行的以后年度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鉴于补偿款的支付周期较长,A公司应当将以后期间需支付的长期补偿费按照适当的利率(例如,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折算为现值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以后期间需支付的长期补偿款的总额计入长期应付款,总额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补偿款支付期间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财务费用。

由于补偿标准可能需每年根据该年的土地产值基数进行一定调整,因此在对以后年度需支付的补偿款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基于当前的状况作出合理的估计(“需作出估计”这一情况本身并不表明不满足确认预计负债所需满足的“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条件)。可以按照项目基期(例如2009年度)的补偿标准为基础预估以后年度的应付补偿金额并予以折现,计入工程成本,作为以后年度计提折旧的基数。以后某一年度实际支付的补偿标准与原先暂估的标准存在差异的,则据实进行调整,建设期内的调整金额调整工程成本,并相应对以后年度运行期内应支付补偿款的估计数进行调整(也即调整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运行期内的调整如涉及对以后年度运行期内应支付补偿款的估计数进行调整的,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一条关于“因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发生变动”的处理原则处理,如调整的影响金额较小也可直接计入当期的电力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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