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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固定资产在建成后的使用期间内按规定需逐年支付的补偿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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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某些特定固定资产(如水电站大坝)在建成后的使用期间内按规定需逐年支付的补偿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背景:

根据经主管部门批复的《某水利枢纽工程库区淹没耕地长期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之规定,该水利枢纽的开发建设单位——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库区实施防护工程后淹没的耕地按耕地的净产值进行长期补偿,补偿期限从2007年7月1日起,到电站报废为止,即为电站的运行期限内。每年的补偿费用由A公司在每年的6月10日及12月10日前,分两次把每年的补偿费用拨付给有关地区的移民管理机构。

2007年及2008年按照旧的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计算,每半年支付长期补偿费及管理费、培训费合计700万元;2009年度根据新的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计算,每半年支付长期补偿费及管理费、培训费合计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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