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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种类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文件。原始凭证一般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直接取得或填制的,它详细记录了所发生经济业务的内容与数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始数据。原始凭证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取得的来源不同分类

(1)自制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仓库保管员填制的“收料单”;生产车间填制的“领料单”等,都属于自制原始凭证(如表4-1所示)。

表4-1 收料单

(2)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如由供货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据”等就属于外来原始凭证(如表4-2所示)。

表4-2 ××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按照格式不同分类

(1)通用原始凭证。通用原始凭证是指由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具有统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

(2)专用原始凭证。专用原始凭证是指由单位自行印制、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内容如下。

(1)原始凭证名称,如购货发票、销货发票等。原始凭证的名称,能基本反映所载经济业务的类型。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通常为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它是证明此经济业务为本单位所发生的依据,是本单位交易活动的真实表现。

(4)经济业务内容(含数量、单价、金额等)。原始凭证对经济业务内容的反映,主要通过凭证的摘要栏、数量、单价和金额等进行,它是经济活动完整反映的表现,也是会计记录的要求所在。

(5)填制单位签章。填制单位签章是保证经济活动真实性与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内容。通常是以盖有单位名称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来反映。

(6)有关经办人员签章。这是明确具体经济责任所必需的;也是便于日后核查的依据。

(7)凭证附件。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三、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记录真实。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和涂改、挖补。

(2)内容完整。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特别应注意,年、月、日要按照填制原始凭证的实际日期填写;名称要写全,不能简化;品名或用途要填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的签章必须齐全。

(3)手续完备。原始凭证的填制手续,必须符合内部牵制制度。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书写清楚、规范。原始凭证要按规定填写,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小写金额用阿拉伯数字逐个书写,不得写连笔字。在金额前要填写货币币种符号,货币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写“0”,不得用符号“─”。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体书写,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写货币名称(如人民币),货币名称与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小写金额为5006.00,大写金额应写成“伍仟零陆元整”。

(5)编号连续。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时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及时。每笔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后,经办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及时填制原始凭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和核算。

(二)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一次凭证的填制

一次原始凭证是指凭证填制手续一次完成、不能重复使用的原始凭证。企业日常使用的原始凭证都属于此类,如“发票”、“收据”、“收料单”、“领料单”等。一次原始凭证是一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2.累计凭证的填制

累计原始凭证指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记录发生的同类型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其特点是在一张凭证内可以连续登记相同性质的经济业务,随时结出累计数及结余数,并按照费用限额进行费用控制,期末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如“限额领料单”(如表4-3所示)。累计原始凭证是多次有效的原始凭证。

表4-3 限额领料单

3.汇总凭证的填制

汇总原始凭证指对一定时期内反映经济业务内容相同的若干张原始凭证,按照一定标准综合填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凭证汇总表”、“发料凭证汇总表”(见表4-4)等。

表4-4 发料凭证汇总表

(三)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格式、内容必须规范。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存在不规范现象,即存在没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备规定内容的非正式原始凭证。

四、原始凭证的审核

对于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审核所填原始凭证的日期、记录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内容是否是交易活动的真实体现等。

(二)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有无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行为。对于出现上述现象的,必须及时揭露,严肃处理。

(三)审核原始凭证的合理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预算等。

(四)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盖章、签名,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五)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数量、单价、金额、合计数的计算与填写是否正确,书写是否清楚。

(六)审核原始凭证的及时性

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应及时填制有关原始凭证。审核时应注意审查凭证的填制日期,尤其是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时效性较强的原始凭证,更应仔细验证其签发日期。

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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