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上大压小”项目的转让上网电量指标的预计收入在计提减值准备时是否应予以考虑的问题,可参考…

1、关于“上大压小”项目的转让上网电量指标的预计收入在计提减值准备时是否应予以考虑的问题,可参考“问题5-4-2(转让上网电量指标的收入的性质认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是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之一。对于尚未关停的其他机组,由于提前退出使用也是一项减值迹象,因此也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根据前段所述问题解答,公司认为可以在减值测试中考虑转让上网电量指标可能带来的收入,则公司应当根据类似机组关停的历史经验,对目前尚在使用中、即将关停的机组未来剩余使用寿命内的预计现金流量和退出使用后预计可获得的上网电量补偿款作出最佳估计,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基础。并不能仅仅因为目前尚在正常发电中,就认为不存在减值迹象。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据此,公司可以在获悉将实施“上大压小”并明确现有小机组的关停时间表之后,调整这些小机组的折旧年限,以使将来实际关停时该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预计净残值(包括预计可从转让上网电量指标中获得的收入)。但是,缩短折旧年限并不能代替减值准备的计提,因为折旧年限的缩短并不能改变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预测数,并且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是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的。另外,由于减值准备的计提减少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对后续剩余使用年限内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也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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