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公司在支付补偿款取得相关房屋建筑物后,并不打算将其自用或者出租,而是打算将其拆除后在原址重新规划建设,但目前后续利…

如果A公司在支付补偿款取得相关房屋建筑物后,并不打算将其自用或者出租,而是打算将其拆除后在原址重新规划建设,但目前后续利用规划尚未明确的,则相关补偿款应确认为一项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资产”这一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确认资产的条件之一是“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A公司并不打算将其自用或者出租,因此该旧房本身不能给A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其持有目的也不符合“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所以不能确认为A公司的固定资产或者其他任何资产。

如果A公司在通过补偿取得这些房屋时,已经对其所占地块的后续利用有了明确的规划,例如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建造新的自用房屋建筑物,则此处所支付的补偿款可以视作该项房地产开发和自用房屋建筑物成本的组成部分(见问题1-1-4“拆除旧房并建造新房时,旧房原账面价值的处理”)。但是,本案例中由于地块的相关规划尚未明确,因此这部分补偿款无法归属于特定的房屋建筑物建造成本或者房地产开发成本,也无法保证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故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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