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购物卡不等于销售商品。为避免税务风险,购买方不能简单地凭发票名目确认费用,而应根据购物卡的实际用途进行会计处理。
对销售方而言,销售购物卡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要求,收到的款项本质是预收账款。在纳税时点上,现行做法是购物卡出售时须同步缴纳增值税。
有读者曾向我提问:“单位从超市购买购物卡,会计该如何做账?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发票名目记作‘办公用品费’,这样处理有没有税务风险?”
估计许多会计人对这一问题都心存疑惑。可惜提问只涉及了购买购物卡的一方,另一方呢?商家该如何对购物卡记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同样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购物卡销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曾多次被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市场中依旧存在。
下面我们分别站在购买方与销售方的角度来分析购物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一、购买方
对买家而言,购买购物卡只是取得了提货的权利,并非真正消费,其本质是预付账款,实际消费之前应作债权核算。
购买购物卡时或许能从超市全额取得办公用品名目的发票,但这只是形式,并不代表费用的实质。因此,会计记账时直接记作“办公用品费”是不恰当的。特别是当金额较大或取得增值税专票时,会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购物卡如何记账取决于购物卡的用途。如果购物卡是企业内部使用,行政部门用作办公用品采购,可以记为“办公用品费”;如果购物卡用于给员工发放福利,这时需记作“职工福利费”,且需并入员工薪酬代扣代缴个税。
现实中,有些企业购进购物卡后用于对外赠送。如果这一目的是明确的,送购物卡与送礼品本质上没有区别,这时购物卡支出须记作“业务招待费”。根据现有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代交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送礼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名义上该项个人所得税需由收礼人支付,实际操作中都是由企业代付。企业代付的这部分个税不属于正当的经营活动支出,因此,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销售方
对销售方而言,出售购物卡不代表真正实现了收入。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不能确定持卡人要购买哪种商品,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显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主要条件。销售购物卡收到的款项本质是预收账款,因此商家销售购物卡时,会计应记作“预收账款”,待购物卡实际消费时再结转为收入。
再一个问题就是,商家销售购物卡后,一般要同步开出发票。这就造成了商家开票时间与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此时纳税时间该如何确定,历来都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按销售购物卡的时间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货物实际发出的时间才是纳税时间。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务为了方便管理,不以商家开具发票的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金额申报纳税。因为购物卡在出售时就收到了款项,自然也要同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