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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超购进的购物卡的会计处理
销售购物卡不等于销售商品。为避免税务风险,购买方不能简单地凭发票名目确认费用,而应根据购物卡的实际用途进行会计处理。 对销售方而言,销售购物卡不符合收入确认的要求,收到的款项本质是预收账款。在纳税时点上,现行做法是购物卡出售时须同步缴纳增值税。 有读者曾向我提问:“单位从超市购买购物卡,会计该如何做账?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发票名目记作‘办公用品费’,这样处理有没有税务风险?” 估计许多会计人对这一问题…-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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