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如预收的货款。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报,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报,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实务中,工程类企业普遍存在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抵销的问题,该类企业通常预收工程款,形成合同负债,同时根据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在未结算前形成合同资产,结算后确认为应收账款,此时应当以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为便于操作,企业往往设置“合同结算”作为过渡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如为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为“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期末余额为贷方的,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抵销,针对的是同一合同,而不是针对同一客户。
如果同一客户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要抵销,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判断是否满足抵销条件,即“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对于同一客户有多个合同,且客户付款无清晰对应具体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与合同负债抵销存在一定困难,有时采取“先进先出法”,收到的款项视为最早期合同价款的收回。企业应当以“合同”为最小单元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以“客户”为最小单元核算,则可能难以准确抵销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这就需要企业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这也是新收入准则改革的重要理念,以“合同”为基础进行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