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减值计提方法
合同资产减值是采用与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计提相同的方法,还是不同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一种观点认为,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均对应同一客户,面临的信用风险相同,应当采用与应收账款相同的方法计提减值准备。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性质存在差别,合同资产不具备无条件收款权,转为应收账款前处于信用期内,不存在逾期问题,减值风险与账龄相关性较低,直接按账龄计提坏账可能会高估合同资产减值,不宜采用与应收账款完全一致的方法计提合同资产减值,笔者趋向这种观点。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类似于余额百分比的方法,对正常结算期内的合同资产不考虑账龄因素,均按照固定比率,如参照一年内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合同资产减值。
第二,关于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按何种账龄计提减。
一种理解为,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实质上均为债权性资产,只是收款权表现为不同形式,应当按照实际账龄连续计算计提减值。另一种理解为,合同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既然合同资产不同于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的性质,应当各自单独考虑减值计提,不需要连续计算账龄。两种方法看似都有内在逻辑性,但结果可能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为同一客户信用状况相同,如果不同方法出现减值准备差异较大,可能需要采取其他更恰当的方法。
无论是采用哪种方法划分账龄,都需要考虑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及恰当性。如果直接按照连续计算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在客户处于正常信用状况下,可能出现多计提坏账准备,如三年期的质保金,到期后能够正常收回,转入应收账款按照账龄三年计提坏账损失显然过高;如果按照重新计算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在客户信用状况已经恶化的情况下,按照一年内计提坏账损失则不充分。从信用风险角度看,同一客户信用风险相同,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与其他应收账款承担相同的风险,应当按照相同的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关于长期未结算合同资产减值计提。
对于工程类业务形成的合同资产,原准则通过“存货”核算,除非出现亏损合同,一般不计提存货减值。新收入准则下,合同资产应按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实际上扩大了资产减值计提范围。对于已完工但长期未结算的合同资产,应当分析未结算的原因,客户是否出现违约迹象,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计提减值。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指出:原收入准则下,部分工程施工企业,特别是园林、绿化、市政等建筑施工企业各报告期末存货主要为已完工未结算的工程施工,其中,部分项目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应当转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后,各报告期末存在已完工未结算或未收款的合同对价,应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分类标准和确认条件,准确区分和列报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特征分别确定并披露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第四,关于合同资产减值的性质与列报。
虽然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计提减值,但由于合同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其减值不属于“信用减值损失”,而属于“资产减值损失”,分别列报于财务报表不同项目。当合同资产转入应收账款后,是否应将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转入“信用减值损失”,准则并未明确规定,笔者理解无需转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