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在赊销的情况下,原收入准则在企业确认收入时,同时确认应收账款,但在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时或者确认应收账款,或者确认合同资产,是否正确区分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和减值计提。
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在于都是企业拥有的有权收取对价的合同权利,因为确认了收入,意味着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经转移至客户,根据《民法典》规定卖方有权获得交易对价,买方则有义务支付价款。
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是反映的权利不同。合同资产是有条件的收款权,虽然商品或服务控制权已经转移,但企业还存在剩余履约义务,该收款权取决于剩余义务的履约情况。剩余义务既可能与确认收入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也可能不相关,如负有的第三方义务;既可能实际履行,也可能并不实际履行,如质量保证义务。应收账款则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不存在剩余履约义务。
二是承担的风险不同。合同资产不仅承担信用风险,还面临履约风险,如果企业不能履行剩余义务,将影响款项的收回金额,即款项的足额收回存在不确定性,如给予客户折扣。应收账款则仅承担信用风险,是确定性的债权。
区别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关键在于理解“有条件”的内涵,即企业是否存在剩余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执行中对此存在理解不到位的情形,主要是将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当作“有条件”收款权,从而混淆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区别,具体包括:收入一次性确认,但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如错误地将收入与客户付款节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最终付款以审定价为准,如军品业务、政府采购商品或服务等;合同约定双方按期核对工作量结算清单后付款,如劳务外派业务;约定企业开具发票账单后客户才付款;不影响收入确认条件的简单验收或安装等等。
上述这些有条件收款的约定,确实为企业的义务,但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履约义务,是指商品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等与商品或服务本身相关的实质性履约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将消耗企业的经济资源,而“结算条款”约定的义务,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本身并无关,也不会消耗企业经济资源,故不应当将满足结算条款前的收款权利确认为合同资产。
实务中,确认为合同资产的情形并不多见,主要包括施工企业“未结算工程施工”项目、金融资产模式的PPP项目、未到期质量保证金、“捆绑销售”分次交付商品,以及其他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不满足无条件收款的情况。此外,对于按照时段法条件三确认收入的,通常不应确认合同资产,因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何时点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有收取款项的权利,即合格收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