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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率和征收率

第四节 税率和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体现着货物的整体税负

增值税税率是按照货物的整体税负设计的,用应税货物的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即是该货物在这一环节所负担的全部增值税税额(包括本环节的应纳税额及以前环节的已纳税额)。这种设计税率的方法用公式表示如下:

根据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即可计算出该项货物到本环节为止所应承担的全部税额。从全部税额中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的税额就是该货物在本环节新增价值部分所应承担的税额。这种设计税率的方法以及从全部应纳税额中扣除以前环节已纳税额的计税方式,使增值税成为一种全新的流转税。这种流转税既能保证财政收入,又彻底排除了重复征税。

二、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应是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或者说不宜采取过多档次的税率。这是由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及其中性税收的特征所决定的。

第一,税率档次过多,必然带来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划分销售的货物属于哪一档税率的问题,有时会无法确定。多税率会使增值税的计算极为复杂,特别是对经营货物品种繁多的商业企业采用多税率,困难会更多。

第二,多税率容易出现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情况,导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算十分复杂。

计算的复杂不仅给纳税人的申报带来困难,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带来很多困难。此外,多税率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因此,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尽量减少税率档次。

第三,多税率会使增值税失去中性税收的特征。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种,主要体现普遍调节、公平税负和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其调节经济的作用非常有限,为弥补这一不足,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同时往往都辅之以其他间接税,通过一个合理的流转税体系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都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增值税与其他间接税的配合主要是采取交叉征收或者平行征收的税制模式,但在同一个国家,这种配合关系并不一定是单一的,两种模式可同时存在。如德国、比利时和中国,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既存在交叉征收又存在平行征收。与其他间接税相配合的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可以不承担调节经济的任务,因而其税率档次可以少一些,甚至可采取单一税率。

基于上述原因,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两档至三档税率,最少的只有一档。从世界各国设置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也称标准税率。这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政政策的需要、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到历史上流转税税负水平后确定的,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税率。

2.低税率,即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由于增值税税负最终构成消费者的支出,因此,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某些货物或劳务的消费,或者说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设置低税率的目的决定了各国对低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具有一致性,即一般都是对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货物和劳务实行低税率,并对实行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采取在税制中单独列举品目的方式。一般来说,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增值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高税率,即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采用高税率是为了发挥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限制某些货物和劳务的消费,增加财政收入。和低税率一样,各国对高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也具有一致性并在税制中单独列举,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多。

4.零税率。一般来说,各国增值税都规定有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物。

如果不包括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在内,一般来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凡采取两档税率的,大多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凡采取三档税率的,大多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和一个高税率,或者是一个基本税率,两个低税率;有少数国家采用三档以上的税率。近些年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越来越多,如2002年,124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采用单一税率的就有68个。

三、我国增值税的税率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又增加了两档税率。

(一)17%的税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6%)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二)11%的税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0%)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6%的税率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增值电信服务,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零税率

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详见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

(五)其他规定

1.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四、适用11%(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0%)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1.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粮食

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以及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玉米胚芽,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的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及淀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蔬菜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烟叶

烟叶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4)茶叶

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6)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7)油料植物

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8)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9)糖料植物

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木、原竹、天然树脂和其他林业产品。盐水竹笋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1)其他植物

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如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1)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蛋类产品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鲜奶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均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可依照《农业产品征收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动物皮张

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

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4)动物毛绒

动物毛绒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洗净毛、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其他动物组织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蚕茧包括鲜茧和干茧,以及蚕蛹。

天然蜂蜜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动物树脂,如虫胶等。

其他动物组织,如动物骨、动物骨粒、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人工合成牛胚胎等。

(二)食用植物油

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子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棕榈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也属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皂角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角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四)暖气、热水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五)冷气

冷气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并通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

(六)煤气

煤气是指由煤、焦炭、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煤气的范围包括:

1.焦炉煤气,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

2.发生炉煤气,是指用空气(或氧气)和少量的蒸汽将煤或焦炭、半焦,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混合煤气、水煤气、单水煤气、双水煤气等。

3.液化煤气,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

(七)石油液化气

石油液化气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低分子量的烃类炼厂气经压缩而成的液体。主要成分是丙烷、丁烷、丁烯等。

(八)天然气

天然气是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主要含有甲烷、丁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丁烷、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烃类。

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九)沼气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经自然分解而成,沼气主要作燃料。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十)居民用煤炭制品

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十一)图书、报纸、杂志

图书、报纸、杂志是采用印刷工艺,按照文字、图画和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本货物的范围是:

1.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2.报纸。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

3.杂志。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

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

(十二)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骨粉、鱼粉按“饲料”征收增值税。

豆粕、宠物饲料、饲用鱼油、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按“饲料”征收增值税。

(十三)化肥

化肥是指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化肥的范围包括:

1.化学氮肥。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碳酸氢铵、氯化铵、石灰氨、氨水、氨化硝酸钙等。

2.磷肥。主要品种有磷矿粉、过磷酸钙(包括普通过磷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钙镁磷肥、钢渣磷肥等。

3.钾肥。主要品种有硫酸钾、氯化钾等。

4.复合肥料。是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合配制成含有氮、磷、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含有两种的称二元复合肥料,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磷酸铵、磷酸二氢钾肥、钙镁磷钾肥、磷酸一铵、磷粉二铵、氮磷钾复合肥等。

5.微量元素肥。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如硼肥、锰肥、锌肥、铜肥、钼肥等。

6.其他肥。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

(十四)农药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产的药剂。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农药范围。

(十五)农膜

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农机的范围为:

1.拖拉机。是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载物资的机械。包括轮拖拉机、履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机耕船。

2.土壤耕整机械。是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

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4.种植机械。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生产的苗床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

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是指农作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施肥、防治病虫害的机械。

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

6.收获机械。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

7.场上作业机械。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清选、烘干的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

8.排灌机械。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灌溉的各种机械设备。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

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加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包括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

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0.农业运输机械。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不包括三轮运货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黏虫板。

卷帘机。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1.畜牧业机械。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用的各种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

12.渔业机械。是指捕捞、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

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13.林业机械。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育林的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林苗栽植机械。

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农机零部件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吸道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用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的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15.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16.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蔬菜清洗机。

动物尸体降解处理机是指采用生物降解技术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成粉状有机肥原料,实现无害化处理的设备。

蔬菜清洗机是指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生产的采用喷淋清洗、毛刷清洗、气泡清洗、淹没水射流清洗技术对完整或鲜切蔬菜进行清洗,以去除蔬菜表面污物、微生物及农药残留的设备。

(十七)食用盐

食用盐是指符合《食用盐》(GB/T 5461—2016)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十八)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十九)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ROM和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O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十)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 OCH3 ,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五、零税率

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具体参见本章第十一节的有关内容。

根据营改增的有关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5.程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地区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6.期租和湿租业务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7.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应税行为零税率的适用。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界定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放弃零税率的规定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销售适用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征收管理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服务和无形资产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服务和无形资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六、征收率

(一)3%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采用简便方式,按照其销售额与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准许抵扣进项税,也不允许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小规模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对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特定货物和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5%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

5.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征收率为5%。

6.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征收率为5%。

7.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征收率为5%。

8.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征收率为5%。

(三)个人出租住房的征收率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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