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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会计的基本假设

第二节 会计基本假设

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之前,首先需要解决会计核算有关的一系列会计基本假设等基础性问题,这是建立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作用很重要。会计基本假设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前提,是对会计核算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一、会计主体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所核算和监督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会计主体,又称为会计实体、会计个体。

会计工作的目标是反映一个特定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作出决策服务。会计工作所要核算的总是特定的对象,只有明确了会计核算的特定对象,才能够将会计所要反映的对象与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其他经济实体区别开来,才能保证会计核算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会计目标。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这就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主体的规范。明确了会计主体,会计核算就应当以其本身发生的各种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基本前提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做出会计专业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供了基本判断依据。明确会计主体对会计核算而言,具有如下意义。

首先,划定了会计核算的范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会计主体本身经济利益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才能加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反之,那些不影响会计主体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其次,确定了会计核算的立场。会计主体对外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一方面形成一项收入,同时增加一项资产或减少一项负债,而不是相反;用现金采购材料或商品时,一方面导致现金减少或债务增加,另一方面导致材料增加,而不是相反。

再次,识别了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当一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发生时,是否识别为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为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在现实生活中,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由自然人创办的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这两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在法律上被视为业主或者合伙人的资产或负债,但在会计核算上,需要将企业作为一个单独的会计主体,以便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所以,必须将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加以识别。

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并非是对等的概念,法人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人。例如,一个依法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作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法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由不同车间生产不同产品组成的一个企业,为考核企业内部各车间绩效而建立的车间会计,其会计核算对象应当是车间的经营成果。此时,车间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不是一个法律主体。

二、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计主体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持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消减业务。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如果说会计主体基本前提是一种空间界定,那么持续经营则是一种时间上的界定。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及提供会计信息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在持续经营基本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即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就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耗用、出售或者转换,承担的债务也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进行偿还,经营成果不断形成,如此循环。否则企业将采用破产清算会计进行会计核算。

可见,持续经营基本前提是从会计主体基本前提引申出来的。会计主体解决了为谁核算的问题,持续经营解决了核算的时间范围。

三、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又称会计期间,是指将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分期基本前提是从第二项基本前提引申出来的,也可以说是持续经营的客观要求。

会计分期的目的是将企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会计期间,并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会计分期一般按照公历时间进行划分,一个完整的会计期间往往是指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在我国,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如半年、季度和月度。

会计分期基本前提要求将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在当期与其他会计期间相区别,从而形成本章下节讲到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才使会计主体有了不同类型的核算基础。

四、货币计量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采用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也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在会计核算中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自身的属性决定的,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会计信息具有综合性,其他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体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无法在量上进行汇总和比较,不便于管理和会计计量。

单位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货币计量基本前提中还隐含了货币币值稳定不变假设,即货币币值变动的幅度不大,可以忽略不计。当通货膨胀幅度较大时,需要采用通货膨胀会计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调整。当然,货币计量也存在不足,因为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因素,有些是不能用货币来计量的,如企业未来战略、品牌、信誉、地理位置、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等。为了弥补货币计量的局限性,要求企业采用一些非货币性指标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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