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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以房抵债”特别是“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注意要点
一、协议签订的时间问题 1、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1)《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2)《<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45条“【实务问题】”中的规定,“我们认为,折价作为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原则上须是债务已届履行期限时对抵押物的折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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