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包含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因此,企业一般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的应交增值税。
企业一般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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