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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相关成本是否应当计入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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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租赁成本(包括土地出让金或其在特定期间内的摊销额,或者特定期间内的租赁支出)是否可能构成以下情形下相关房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组成部分:

1、该房屋建筑物属于作为存货核算的房地产(如拟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该房屋建筑物属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自用房地产?

3、如果是对一项租入的房屋建筑物进行改良工程,则工程进行期间内施工所影响区域的租金支出(或使用权资产折旧)是否应当计入改良工程的成本中?

背景:

(注:此处所举案例的事实背景仅为说明会计原理之用,可能与国内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方面的实务不一致。)

情形1—该房屋建筑物属于作为存货核算的房地产(如拟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

2006年1月1日,A公司通过出让方式获得一宗为期50年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协议,A公司一次性支付出让金1,000,其后每季度支付租金200。

作为A公司主营业务活动的一部分,A公司计划在该土地上建造一幢房屋,并在建造完工后将其出售。但是,A公司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这一过程花费了3年时间。房屋的建造于2009年1月1日开工,两年后完工。

情形2—该房屋建筑物属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自用房地产

与情形1基本相同,唯一的差异在于A公司计划完工后将其作为自用固定资产。

情形3—在租入的建筑物中实施装修等租赁改良工程

2006年1月1日,A公司租入一幢房屋,租赁期为10年。每季度支付租金200。

为了使该房屋能满足其经营需要,A公司在租赁开始时,于2006年的第一季度内,在装修等租赁资产改良工程上发生了较大的投入。在该改良工程施工期间内,该租入房屋必须处于空置状态,在改良工程完工后,A公司方可迁入。2006年4月1日,改良工程完工,同日A公司迁入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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