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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拆除旧房并在该旧房原占用的土地上建造新的房屋建筑物时,被拆除的旧房于拆除时的账面价值是否可计入新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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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外购土地使用权上原有的房屋建筑物

A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原有一幢房屋,A公司计划拆除该现有房屋(该房屋可能已经不能使用,或者任何在目前状况下购入该房屋的企业都会考虑将其拆除,总之在该房屋被拆除前,A企业不会使用它),在该地块上建造一幢新的房屋。该新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 自用房产(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的固定资产);
  • 为在A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之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存货);
  • 为赚取租金的目的而持有(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

2、原为自用房产的房屋建筑物

1990年,A公司购置了一处房地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2005年,A公司决定于2007年内拆除该幢房屋,在原址建造一幢新的房屋。该新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 自用房产(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的固定资产);
  • 为在A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之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存货);
  • 为赚取租金的目的而持有(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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