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1、外购土地使用权上原有的房屋建筑物
A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了一项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原有一幢房屋,A公司计划拆除该现有房屋(该房屋可能已经不能使用,或者任何在目前状况下购入该房屋的企业都会考虑将其拆除,总之在该房屋被拆除前,A企业不会使用它),在该地块上建造一幢新的房屋。该新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 自用房产(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的固定资产);
- 为在A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之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存货);
- 为赚取租金的目的而持有(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
2、原为自用房产的房屋建筑物
1990年,A公司购置了一处房地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自用固定资产使用。2005年,A公司决定于2007年内拆除该幢房屋,在原址建造一幢新的房屋。该新的房屋根据不同的持有目的和意图,可能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 自用房产(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的固定资产);
- 为在A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出售之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范的存货);
- 为赚取租金的目的而持有(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的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