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被关停的原有小机组相关的人员安置成本不应作为”上大压小”之目的而新建的大容量发电机组的基建成本的组成部分而计入新建固定资产的价值。
人员安置成本中的转岗培训费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损益;其余部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企业重组费用的处理原则处理。
结论基础:
上面“背景”部分所列的内部、外部证据仅表明将关停人工成本计入项目概算是合理的(这里的“项目”应作广义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会计上的在建工程项目,而应理解为包含老机组关闭、人员安置和新机组建造在内的一揽子综合项目),以及相关的计提标准是符合规定的,但并不表明该类支出是为了与新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直接相关的、必要的支出。因为这些支出本身并不改变新建资产的状态。同时,关闭老机组并不意味着必须建造新的大机组,实务中部分老机组关停以后向其他发电企业转让发电量指标和机组容量取得收益,而不再建造新的机组。在不再建造新机组的情况下,被拆除的老机组的人员安置费用还是会发生的,但此时没有在建工程项目,就只能计入损益了。因此,人员安置费用更多地与旧机组的拆除有关,而不是与新机组的建造相关。
就该费用本身的性质而言,更多地接近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规范的企业重组费用,应当在企业作出不可撤销的重组决定并使受影响各方产生了很可能进行重组的预期时予以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当然要区分具体明细项目分别讨论,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11页规定,职工转岗培训费不属于重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