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利润”和“净利润”的关系?补缴所得税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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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和“净利润”的关系?补缴所得税如何记账?

1.企业社会保险费什么时间开始由税务部门征收呢?

解答:2020年10月30日下午,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西省、山东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岛市、深圳市等地的人社、税务、财政、医保部门相继发布公告(通告)称,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各地对本次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具体内容的表述略有差异,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参考政策:《新疆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北京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京人社发[2020]18号);

《山东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20年第6号)。

2. 什么是社保入税?

解答: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管,也就是社会保险费从登记、申报、审核、征收、追欠、记账等在内的全部工作均划转至税务机关。

提醒:社保由税务局直接征收管理,并非代征,社保稽查也由税务部门进行。

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是什么时间呢?

解答:(深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一般为8月至10月。今年受新冠疫情影响,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提醒:用人单位应自11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广东)每年8月1日-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上年度的残保金。

(河北)正常残保金是按年征收,每年缴纳一次。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然后在7月1日-12月31号进行申报(即自然月7月-12月之间的任意一个月份申报),目前因残保金报表涉及新政表样等调整,11月份河北地区暂时还未开始申报。

(新疆)残保金是按照季度申报的,在自然月的1月、4月、7月、10月份的征期内申报。

参考政策:《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深残联发〔2020〕7号)第二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财非税[2016]28号)。

4.所有企业都需要申报残保金吗?

解答:残保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保障金。

提醒: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需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参考政策:《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

5.申报2019年的残疾人保障金时,“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何填写?

解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上一年度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例如:2020年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的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应填写2019年的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的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根据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第四条,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应发工资。

提醒:有些地区可能是按季度申报,比如新疆地区,所以按季申报填写的时候,该项需要填写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4。

参考政策:《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6.企业购买二手车取得二手车发票,可以依据该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解答:需要看二手车发票中的金额是否公允,如果价格公允,可以凭二手车发票在税前扣除,但如果是不公允的,建议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凭增值税发票在税前扣除。

7.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末数减去期初数与利润表“净利润”必须一致吗?

解答:不一定。

情况一:如果企业当期没有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弥补亏损、进行利润分配或者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账的情况,则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应等于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情况二:如果仅调整以前年度账目使用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报表上需要先调整未分配利润的期初余额,这种情况下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与净利润应该是一致的。

8.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个人和员工从本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如何申报个税?

解答:个体工商户投资者个人取得本企业的“工资、薪金”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来申报个税,应当计入“经营所得”来申报缴纳,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能在税前扣除投资者领取的工资;个体工商户的员工取得工资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

参考政策:《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 附件。

9.税局事后检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调整报表后,多缴的部分退税如何做账?

解答:首先清楚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判断金额影响的大小,再着手账务处理。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首先冲掉之前多计提的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按照汇算清缴本期应退税额的金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提醒:实务中有些企业想调整到以前年度,会将上述分录中“所得税费用”科目替换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是这样处理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未来适用法的规定,建议规范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根据汇算清缴后应退回税款的金额大小,判断对企业会计报表影响是否重大,参考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4)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

在以后年度产生所得税需要计提时做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照抵减之后的做缴纳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计提的减去预缴的)

贷:银行存款

方案二、对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计入当期损益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同方案一(4)的处理。

参考政策:《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十八条。

10.收到失控发票,但业务都能举证是真实的,税局还是要求进项税额转出应该怎么办?

解答: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后,与税局进一步沟通。

(1)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被认定为失控,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1)条处理。

(3)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11.公司目前因为与上游企业关系业务停止,税负低会不会有问题?

解答:税负率预警是针对同行业的大多数企业来提示的,各个企业的情况不一样,各项数据申报均无误的话,可以分析下税负低的原因,能与税局合理解释也是可以的。例如,企业业务目前处于停滞状态;初创期企业,进项多,销项少,税负低于当地本行业平均税负都是正常的。

12.执行新租赁准则,一年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如何做账?

解答:情况一、只租赁一年时间属于短期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

贷:预付账款

情况二、预计租赁时间超过一年,即承租人有续租选择权,且合理确定1年后将行使该选择权的,应通过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核算。

确认使用权资产: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提醒: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且符合抵扣条件时,还需确认进项税额。

参考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3.贷款利息取得不了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如果对方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收取利息是需要开具发票的,支付方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是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话,若不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条件,也应当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否则支付利息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一节第四条。

14.企业无偿转让股票怎么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甲公司所持股票买入价为10元,9月30日,无偿转让给乙,当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0元;12月31日,乙将该股票以30元售出,假设增值税税率为6%,不考虑其他情况。

9月30日甲应缴纳增值税=(10-10)×6%=0元;

12月31日乙应缴纳增值税=(30-10)×6%=1.2元。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一条。

15.【亿企答税群友问题精选,QQ:506***235】企业半年内未取得任何收入,是否会对企业有不利的影响?

解答:不一定有影响,要看具体原因是什么,在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零申报或者负数申报时,则不能评定为A级别,若是正常原因(如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减免等)引起的,则信用方面不受影响。但要注意真实性原则,隐瞒收入的,会面临税务风险。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由于近期政策更新较快,相关政策以最新文件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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