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管理办法是2020年发布的,部分政策已失效。
一、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莫桑比克银行是莫桑比克的中央银行,也是外汇管理部门。主要法规:《莫桑比克外国投资法案》《外汇法》和《外汇管制法》。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主权货币是莫桑比克梅蒂卡尔。实行浮动汇率制度,莫桑比克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官方汇率按照商业银行每天下午3点30分所报汇率的平均数计算,并作为次日的基准汇率。
二、外汇管理政策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出口货物必须在海关登记,必须提交出口清关、商业发票和提单。出口金、银、铂金须登记并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货物和劳务出口所得和外商投资所得,必须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汇回国内,其中的50%可以留存在境内账户中或用于偿还外汇贷款,其余50%必须兑换成梅蒂卡尔。进口货物必须在海关登记,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进口业务必须通过商业银行办理,支付和转账不需要批准,但需要登记,如有预付款要求,必须提交交货证明文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经常项目交易的支付和转移不需要批准,但需要登记。外商直接投资的利润和红利可以按照具体项目授权汇出。在莫桑比克工作的外国专家可根据其雇用合同条款将全部或部分薪金汇往国外,汇款额度受工资合同条款限制。根据官方安排在国外工作的莫桑比克人(特别是南非的矿工)必须将其60%的收入通过莫桑比克银行汇回,并将其转换成梅蒂卡尔。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置信用卡在境外的使用限额。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所有资本交易均受管制,资本交易需取得莫桑比克银行的批准和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的将受到处理。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有权撤回其初始资本。鼓励外国投资的措施包括特定时期的税收和关税减免,以及获得国内信贷。外国投资者在提交证明文件后,可以根据具体项目授权,汇出投资收益和股利。清算时投资资本的转让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资本与货币市场工具:非居民不得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投资证券,但依照法律规定的特殊制度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除外,此类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授权,没有固定的额度限制。居民在境外购买、出售或发行证券,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债券业务:非居民在本国购买债券,必须通过银行中介,无需事先批准。非居民在境内出售或发行债券,交易前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居民向非居民提供担保,除担保期限在360天(含)以内的情况外,在交易前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境外借款必须获得批准,且所有境外借款必须在莫桑比克银行登记。向非居民贷款符合《外汇法》资本交易相关规定,没有数量限制。国内外汇贷款方面,如果银行对还款能力持强烈怀疑态度,或者借款人不是出口商,必须计提50%的贷款准备金,同时银行必须计提100%的逾期贷款准备金。
(三)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携带现钞出境以10000梅蒂卡尔为限,移民可以携带等值5000美元。携带现钞入境以10000梅蒂卡尔为限,且必须有之前的出境记录。入境携带超过5000美元或等值的外币必须申报。个人资本项目:个人资本交易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批准与否取决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且是否履行纳税义务。同时,此类交易没有数量限制。根据莫桑比克银行给予赌场的一种特殊永久性授权,经赌场及博彩监察长办公室确认的赌博收入可完全转让。
允许居民开立国内外汇账户。从居民账户中支取外汇,只能用于出国旅行,且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账户的余额不得自由汇出。居民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必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但余额可以自由汇回。允许非居民开立国内外汇账户,与资本有关的账户操作须经莫桑比克银行批准。在确认资金来源后,允许将这些资金转移到境外。
(四)金融机构外汇管理规定
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银行必须持有8%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该存款准备金率适用于境内和境外外汇存款。对外汇头寸的限制根据信贷机构的自有资本而定,无论其是否为居民身份,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持有的总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持有的单一外汇头寸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的10%。 基金业:养老基金可投资海外证券,最高可达总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