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自然人或公司,其税负截然不同。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是有差别的。增值税是价外税,筹划的核心是降低现金流负担,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核心是利润,将利润高的项目转移到税负低的地方,而将成本转移到收入高的地方。
1.公司组织结构的影响巨大
1.1 自然人张三作为大股东,与若干自然人投资了若干家公司,各公司有二级公司若干。这种组织结构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具体如下:
1.1.1 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还有其他股东若干,每年都要求分红,所以张三要交巨额的个人所得税。
1.1.2 各公司在经营决策中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想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同意。此外,投资款的筹措也是个问题,需要先分红再投资,投资时不便捷,资金闲置也较多。
因此,建议张三可以考虑设立一家控股公司Z公司,新的投资都由Z公司来完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这种架构设计,就避免缴纳巨额的所得税。
1.2延续上面的案例,张三欲将各公司整合为平台公司,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会发现不同的组织机构会产生不同的税负,现在有A、B、C方案可供选择。
1.2.1 A方案是先成立一家上市平台公司X公司,自然人张三将其持有的各公司股权投资到X公司。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转让需要就转让价减去初始投资额,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税负极重。
1.2.2 B方案是由张三成立一家新公司Y公司,由Y公司对甲乙丙公司增资,这样Y公司就成了控股公司。这样做的好处是税负很低,但Y公司是家新公司,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1.2.4 C方案是由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丙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通过合并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可以适用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样就可以降低大量税负。
2.总分公司结构的税收特点
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扩张时会面临一个问题,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这是很重要的组织结构问题。子公司和分公司,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他们的税负截然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独立交税;而分公司是否独立纳税,要看税种。
2.1 企业所得税方面
分公司是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因此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开拓阶段的公司而言,扩张往往带来亏损。可利用总分公司合并纳税的规则降低税负。但在实务中,有些分公司被作为独立纳税人,征收了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总分公司想合并纳税,要办相关的税务手续。
2.2 增值税方面
要区分总分公司在不在同一县市,在同一县市,合并纳税。如不在同一县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非同一县市)用于销售,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3.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的筹划
3.1 设计组织架构要筹划
甲公司是一家天津公司,在其他省设立了若干分公司:A分公司、B分公司、C分公司、D分公司,总公司发货给各分公司,由分公司负责开拓当地的客户、后续维护。因为发票是直接开给客户,货款由客户直接打给总公司、货物由总公司直接发货给分公司的仓库,由分公司负责安装,且安装是销售的必要组成部分。
甲公司的财务总监认为,分公司不应该核算收入,也不应该交税,所以分公司每月零申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甲公司向各省分公司转移货物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要计算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目前的增值税处理,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公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及其分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应该办理汇总纳税的相关手续。缺少相关手续,将面临税务风险。
建议办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相关的手续。增值税处理方面,可以把业务设计成委托代销模式,总公司委托分公司代销,这种模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三者较早日:1.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2.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3.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2 分公司筹划的核心是汇总纳税
乙公司是总公司,在各省设立若干分公司。202X年,乙公司盈利1000万元,分公司亏损400万元。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25%=150万元。如采用母子公司模式,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相比而言,总分公司可节税额=250-150=100万元。
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规则,可结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来、高新认定、职工社保等一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