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知识宣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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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

答: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由税务部门代收,一是为了更好地 贯彻落实《工会法》,强化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 组建和维权工作;二是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 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收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 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 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五是加强工会经费 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二、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 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 〔2005〕160 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工财字〔2005〕81 号)、《山东 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 (建 会筹备金) 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 号)、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管理办法 (试行) 》 (鲁会〔2018〕23 号)、枣庄市总工会、枣庄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 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枣庄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实施细则》 (枣工〔2013〕28 号)等有关规定。

三、什么是建会筹备金?建会筹备金缴纳的法律依据?

答:建会筹备金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 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按拨缴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向工会 组织缴纳的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 费 (筹备金) 事项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4〕29 号) 规定:“自

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 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筹备金。

四、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计提拨缴的基数和比例?

答: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数,而不是指计税工资; 计提的比例是的2%。

五、全部职工包括哪些范围?

答:全部职工指单位工作人员、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内部退 休职工、长期临时工、临时工、季节性用工 (包括农民工) 等。

六、职工工资总额的内容是什么?

答: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 年第 1 号令) 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资金、津 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 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以国家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上年度社 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七、工会经费是否增加企业的负担?

答:工会经费是一个抵税项目,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 2%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扣除。由税务部 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只是收缴方式的改变,单位依法计拨 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并非是给企业增加负担。

八、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在枣庄市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按《工 会法》、《山东省外商企业工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应缴纳工会经费 的各类企事业,均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代收其工会经 费。

九、代收建会筹备金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在枣庄市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且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 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 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交工会经费 (筹备金) 及事项的通知》 (总工办 发〔2004〕29 号) 精神,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代收建会筹 备金。

十、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后,缴费单位应留成部分如何返还?

答:单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后,由市或区 (市) 总工会将其中60%部分返还给缴费单位工会专用账户。尚未建立工会 专用账户的,待建立工会专用账户后再由市或区 (市) 总工会返还。

十一、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如何在税前列支?

答: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或地方总工会开具的加盖收缴专用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 税前扣除。无《税收完税证明》、《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未 加盖收缴单位专用章的,不能在税前扣除。

十二、工会经费的管理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会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工会经费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 实行单独核算。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十三、工会经费的用途有哪些?

答: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 众活动方面。具体可用于开展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 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建设职工之 家,开展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用于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种会议,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等费用;还可 以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单位 必要的补助支出。

十四、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缴费单位在征期内未缴、漏缴、欠缴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

的,由税务部门负责催缴,催缴无效的按欠缴金额每日 5‰计算缴纳 滞纳金。责令期满,仍拒不缴纳工会经费 (建会筹备金)及滞纳金的, 上级工会可以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 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工会经费有哪些方面的来源?

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来源包括 (1) 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 工会 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 人民政府的补助;  (5) 其 他收入。

十六、基层工会是否应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答:根据《工会法》确定的经费独立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 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6 号)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 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8〕20 号) 的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必须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各级地方工会和基层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 与本单位行政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 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

十七、基层工会经费的开支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 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总工办发 〔2019〕26 号) 规定,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主要有:职工活动支 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

的支出、其他支出。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 时,可申请行政给予补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 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

十八、代收工会经费的监督检查机制怎样进行?

答: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工会经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不得拒绝检 查,不得谎报、瞒报。工会组织和税务部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 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十九、怎样审查监督工会经费?

答:《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 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 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 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二十、集团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工会经费如何缴纳?

答:企业集团所在地的子 (分) 公司工会,其工会经费按规定的 比例上缴给集团工会,由集团工会按比例上缴上级工会。集团工会与 所在地子 (分) 公司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由集团工会确定。

企业集团所在地以外的子(分) 公司,工会经费上缴所在地工会。 集团工会可与其子 (分) 公司所在地工会协商,从子 (分) 公司上缴 所在地工会经费中明确一定比例上缴集团工会。

二十一、工会资产如何管理?

答:《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

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依 法依规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 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 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

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分级负责、下审一级”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 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 定。

《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 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二十二、工会组织合并、撤销、解散,工会经费、资产怎样处理?

答:《中国工会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 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 级工会处置。

二十三、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哪些规定?

答:  (一)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 不准违反工会经 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 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 设立“小金库”。  (五)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 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 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 不准用 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八)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十四、有关工会经费收缴、工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及法律规定 由枣庄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税务服务热线:12366

枣庄市总工会联系方式:3318532     8690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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