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其真实性的审核包括凭证日期的真实性、业务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此外,对于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防止以假冒的原始凭证记账。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
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经济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
审核原始凭证的正确性
审核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包括:接受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是否正确。金额的填写和计算是否正确。阿拉伯数字分位填写,不得连写。小写金额前要标明“¥”字样,中间不能留有空位。大写金额前要加“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要相符。
更正是否正确。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原始凭证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