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核算办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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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为规范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的确认、计量,满足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工程承包合同核算的单位及组织。

 

第二章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企业应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是控制权的转移。收入确认和计量分为五步: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第四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合同确认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的履约义务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履约进度的确认方式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工程承包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投入法(成本法)或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所有工程项目统一按照“投入法”原则确认履约进度,即在工程承包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以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

(二)在资产负债表日,工程承包合同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是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六条  工程承包合同收入涉税事项严格按照税法及《集团总公司特级资质项目增值税业务核算细则》(甘建总发〔2018〕21号)要求确认。

 

第三章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

第七条  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合同预计初始总成本的确定

(一)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即可对该合同的合同初始收入进行确定,签订的正式合同作为确定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的依据。

(二)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造价)作为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

(三)合同预计初始总成本根据项目经营预算部门填写的《工程承包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预计初始总成本核定单》确认。

(四)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预计初始总成本经审批确定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定

(一)项目实施中合同预计总收入包括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追加收入(经客户认可的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初始总收入+经客户签认的变更、索赔、奖励等收入

(二)项目实施中合同预计总成本包括合同预计初始总成本、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合同预计成本。

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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