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为鼓励投资,对税法作出修订,关于建筑业相关的税收法规,介绍如下:
《2020年财务法案》关于建筑业税法
产业承接范围增强
该修正案加强了2001年法令所界定的“工业企业”的范围,以便从2020年5月1日起包括以下内容:
直接参与建造建筑物、道路、桥梁和其他这类结构或开发土地的人,只要进口拟用于这类活动的工厂和机械,但须符合委员会可能通知的条件。
根据这一修正案,建筑部门现在有权要求免除工厂和机械进口的预付税,但根据2001年关于新项目收入的法令第65D条提出的税收抵免要求除外,只要新颁布的《第十一个附表》规定的特别税收制度不被选择。然而,非公司部门无法获得上述信贷。
建筑商和开发商的特殊税收制度
《修订条例》对建筑商和发展商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课税作出特别规定。 为此,定义了“生成器”和“开发人员。这还规定了防止对其来源进行调查的保护。以下讨论这些问题:
对建筑商和开发商征税
从2020年及以后的纳税年度起,建筑商或开发商可以选择在特殊税收制度下纳税。对于选择这一方案的人,应按照《第十一个附表》规定的规则和费率计算下列项目的税率:
新项目将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现有项目将在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
然而,这取决于以下条件:
· 第十一条附表所列的收入,在计算该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向任何收入负责人征税;
· 根据2001年法令,在取得收入方面发生的任何支出不得扣减;
· 收入的挂载不得减少:
– 任何可扣除的津贴,即。扎卡特、WPPF、WWF等。还有
– 抵消任何损失;
· 除根据2001年法令第236K节于2020年4月17日以后征收的预付税款外,不得抵免根据第十一附表计算的税款,该税款用于购买合格项目中使用的不动产;
· 不得退还根据2001年条例征收或扣除的税款;
2001年《所得税条例》第113条及第113C条(有关最低税额及其他公司税)不会适用于建造商或发展商从合资格的项目所得的收入、利润及收益。
建筑商和发展商的任何收入,除收入、利润和本制度规定的收益外,应继续按2001年条例的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