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领取完之后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备案具体资料就要咨询当地税务局要求。那么接下来,分公司应该如何进行申报纳税呢?
分公司分为独立核算跟非独立核算,简单点区分,就是,如果分公司能自己支配资金,自己做账,人力资源自己招募分配等,就属于独立核算,可以向税局申请独立报税。如果说资金,人力都要等总公司分配,属于非独立核算,也没法自己申报纳税。这里所说的税务,是指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规定: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简而言之,新设立的分公司,第一年企业所得税都要汇总到总公司申报。如果第二年开始想自己申报企业所得税,可以向当地税务局咨询相关办理事宜。但是,如果总公司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就不能申请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
那么增值税呢?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所以,除特殊情况,一般分公司的增值税都是自己独立申报缴纳。
分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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