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向境外公司付款时,这两种税你代扣代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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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境外A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无代理人)派人在境内向我公司提供了技术指导服务,现我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服务价款共计50万元,支付时需要履行哪些涉税手续?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我们来一起看一下问题的答案。

一、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第一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A公司获得的收入属于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金额超过5万美元且不属于《公告》第三条规定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需提供合同等资料并填报《备案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 第二条: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扣缴义务的确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为境内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所得时,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不能扣除任何税费支出。

(三)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需进行外币折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四)适用税率的确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税款缴纳义务的确定: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第一款: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支付境外A公司服务费用的行为属于购买方在境内,发生在境内的服务,A公司应按在境内销售技术服务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缴税方式

1.如果境外单位在境内设有经营机构的,应由其自行申报纳税;

2.如果境外单位未设经营机构而有境内代理人的由代理人代扣代缴税款;

3.如果境外单位既未设经营机构又没有境内代理人的,由购买方代扣代缴税款。

(三)税款的计算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即: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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