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个小税种,它具有税负轻、税率低、征税面广、纳税人自行完税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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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证人。
(2)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3)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纳税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个人。例如,某人因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5)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为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税目表
税目 | 范围 | 税率 | 纳税义务人 | 说明 |
1.购销合同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和音像制品的应税凭证。 |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不含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
2.加工承榄合同 |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
5.财产租赁合同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 立合同人 | |
6.货物运输合同 |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
7.仓储保管合同 |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立合同人 | 含融资租赁合同 |
9.财产保险合同 |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 立合同人 | 含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
10.技术合同 |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含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 立合同人 | 注意“技术”二字,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贴花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 立据人 | 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
12.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1.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万分之五贴花(自2018年5月1日起,减半征收印花税)。2.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免征印花税。) | 立账簿人 | 提醒不是注册资本总额为计税依据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按件贴花五元 | 领受人 |
印花税关键点
1.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2.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3.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4.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5.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规定贴花。根据规定,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6.已贴花的凭证(包括合同),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7.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