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让很多“增值税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列不允许填列负数”的文章搞的人心惶惶,很多公众号甚至一些省级税务局的公众号都在转发,说什么自2018年3月1日起,由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年第124号)开始实施,不再允许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未开具票”列填写负数了。这类被冠以“税务总局新规定”的噱头文章搞得人心惶惶,老王都禁受不住忽悠,特意看了好几遍税总发2017年第124号,也木发现这个不允许填写负数的规定啊!
124号只是规定销项比对时“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并没有说“未开具发票”列不允许填列负数。
咱们看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未开具发票的销售呢?
先看下发票应该何时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年第156号)的规定,专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因此,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在发生了经营业务且达到纳税义务时开具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但是实务中,很多经营业务并不都是严格按规定执行的,比如有提前开具发票的,还有虽然达到了纳税义务但并未开具发票等后期再开具的
对于达到纳税义务了但还未开具发票的业务,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就需要把该业务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一的“未开具发票”列进行申报,而当到开具发票后,由于开具了发票,就需要根据发票进行增值税申报,对于原来已经按无票申报的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就需要在“未开具发票”列进行冲减,如果冲减的当月企业申报的未开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小于所冲减的销售额和和销项税额时就会造成负数(或者冲减月份没发生未开具发票的申报时)。
例如:2018年3月份销售5000,销项税额850元,该销售业务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未开具发票,因此需要按未开具发票进行申报;在2018年1月份有一笔销售8000元,销项税额1360元,在1月份已按未开票进行申报,在3月份开具了专用发票,企业在填列附表一时,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1、2列根据发票填写8000、1360,在“未开具发票”的第5、6列填写-3000(5000-8000)、-510(850-1360)
对于申报增值税时还未给购买方开具发票,后期又再开具的,如果不允许在“未开具发票”列填写负数冲减的话,那岂不是交了两遍税啦?
对于“未开具发票”列出现负数的情况,目前来看,大部分地区是不允许企业自行申报的,但也有一些地区还是可以的,如河北、安徽等。如果企业不能自行填报负数进行申报的地区,需要去大厅进行手工申报。
对于因“未开具发票”列出现负数而造成企业所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开具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而造成比对不符的,根据税总发2017年第124号的规定,由税局的申报异常处理岗或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可以解除异常,并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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