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4月份公司财务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小王的出差高铁票218元,请问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可以计算抵扣,无需认证。
火车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18元
账务:报销火车票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2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218元
注意
1.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3%计算进项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
4.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5.旅客运输服务是指客运服务,包括通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为旅客个人提供的客运服务。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